對於起重機出租汽車起重機,當隻使用基本臂(液壓伸縮臂全部縮回),3米吊裝半徑(臂追較大仰角,約80度取決於具體型號),吊裝能力大,可達到額定較大吊裝能力,如50噸汽車起重機可吊裝50噸(可能隻在後方或側麵,不能360噸°回轉)。
吊臂的伸長或吊臂仰角的減少會降低吊車的吊裝能力,當然,同時也會大大降低吊車的吊裝能力。對於50噸起重機,在全伸臂狀態下,吊臂不能處於水平狀態(無重物可能導致翻車等事故)。
起重機的主要性能參數指標:對於臂架類型的起重機,額定起重量隨幅度變化,起重特性指標以起重力矩表示,標誌上標定的值是較大起重量。
起重機標誌上標定的起重量一般是指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應顯著表示在起重機結構的明顯位置。當取物設備可放置在路麵或軌道頂麵以下時,其發射距離稱為降低深度。即起重機較低工作位置與起重機水平支撐麵之間的垂直距離。
吊車的基本參數是表征起重機主要技術性能指標的參數,是起重機定製和重機安全技術要求的重要依據。
一,起重量G
起重量是指起重物的質量,單位為kg或t。可分為額定起重量、較大起重量、總起重量、有效起重量等。
1.額定起重量Gn
額定起重量是指起重機可吊裝的物料與可分離的起重機或附件(如抓鬥、電磁吸盤、平衡梁等質量之和。
2.總起重量Gz
總起重量是起重機可吊裝的材料連接起重機和長期固定在起重機上的起重機和戲劇(包括吊鉤、滑輪組、起重鋼絲繩和起重車內的其他起重物)的質量總和。
3.有效起重Gp
有效起重量是起重機能起吊的物料的淨質量。
參數如下:
首先,起重機標誌上標定的起重量一般是指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應明顯表示在起重機結構的明顯位置。
其次,對於臂式起重機,額定起重量隨幅度變化,起重特性指標以起重扭矩表示。標誌上標定的值為較大起重量。
三,帶有可分離吊具(如抓鬥、電磁吸盤、平衡梁等)的吊車,吊具和材料質量的額定起重量允許起重材料質量為有效起重量。